全文检索:
首页 法制信息 依法行政 政府立法 执法监督 行政复议 党建园地
当前位置:政府立法 > 政府规章

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办法起草说明

作者: 撰写时间:2015-05-18 点击率:



关于《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



管理办法》的说明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秩序,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患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政府制定了《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院前医疗急救是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院前医疗急救基础设施建设、车辆设备配置、人员配置、信息调度等方面发展迅速。同时,随着社会院前急救需求日益增长,院前急救工作仍存在网络体系不够健全、急救资源不足、急救综合保障不到位,急救服务行为及其监管不规范等问题。国家卫计委2013年出台《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省和外地也相继出台相关规章文件。我市需要结合地方实际,对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服务管理、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系统规定,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秩序,促进院前急救事业发展,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三、制定过程



20143月,市卫生局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办法》起草小组,制定工作程序。《办法》起草过程中,赴外地实地专题学习调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计委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在前期拟订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借鉴外地相当城市的立法经验,反复讨论修改,形成《办法》送审稿。



市法制办对《办法》进行了全面审查,征求了市编办、发改委、规划局、财政局、人社局、公安局、国土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了专家学者以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并在365bet线上网址上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对于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市法制办会同市卫生局逐一研究,对其中合法可行的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同时,对文本体例和结构作了修改和调整,形成了审议稿。该《办法》经201524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309号发布施行。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根据我市院前医疗急救需求日益增长、站点设置不足等现状,《办法》明确建立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同时,《办法》对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之间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市急救中心主要负责院前医疗急救的日常组织和指挥调度,市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具体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关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为保证院前医疗急救的规范、专业、高效、有序,《办法》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各个环节及要求进行规范。指挥调度方面,明确了市急救中心的值班、调度制度。操作规范方面,明确了急救人员出车、送治相关规范。院前院内救治衔接方面,明确了医疗机构按照首诊负责制收治患者的义务。服务监督方面,规定了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监督电话,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反馈的职责。



(三)关于院前医疗急救保障。为体现对院前医疗急救公益事业的保障,《办法》规定了卫生计生、公安、民政、交通运输、人社、通讯、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对于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保障职责,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经费的用途。同时,强调保障救护车辆享有的特别道路通行权,交管部门对因让行救护车而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主办: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江东中路265号C座四楼、五楼 联系电话:025-68786937,025-68786953
  版权所有:@2007-2008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苏ICP备 11035418号
技术支持:南京擎天科技 [ 信息平台入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