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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 撰写时间:2017-08-19 点击率:

20176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7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1997324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 1997430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二、废止《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199765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 1997630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527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617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322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530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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