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作者: 撰写时间:2017-08-19 点击率: (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南京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1997年3月24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 1997年4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二、废止《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 1997年6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3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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