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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

作者: 撰写时间:2017-02-10 点击率:

 

      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艰巨。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如期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委省政府《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和法治为民,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我市“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的奋斗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发展、推动民生改善、维护社会公正,依法协调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主要目标。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结合南京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实际,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处于全省全国前列,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满意度达92%以上。

3.衡量标准。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群众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加大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力度,凡设定依据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市本级事项和需市政府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事项外,一律交给区级行政机关直接审批。法律法规未设定行政许可的管理事项,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年检、监制、认定、认证等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加大取消和下放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审批事项的力度。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制定并公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清单,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生态安全、环境保护、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一律由企业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推进多规合一、多图联审、多评合一、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区域性联合评价。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注重基层承接能力建设,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立并实施“十张清单”,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加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工作,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有序推进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试点,在有条件的区(园区)建立行政审批局,集中实施行政许可权。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一单一库一办法”,推进中介服务行业规范运行和公平竞争。

5.依法科学界定政府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进一步理顺市、区和镇街三级事权关系。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绩效管理评价体系,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

6.加大法治市场建设力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加快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与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激发市场活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做好登记模式转换衔接工作,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后置审批事项履行“双告知”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推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实现市场主体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实时共享。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加大重点领域的联合执法力度,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培育和增强企业法治理念,发挥企业在法治市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不断健全企业合规运营管理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重点打击经济领域失信行为,建立健全重点领域失信分类管理、“红黑名单”公示等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7.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各类公共服务供给,制定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对社会公布,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市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区级政府执行职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依法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全面提升优质公共服务产品供给能力、覆盖水平和使用效率。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健全市、区、镇街三级政务服务体系,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由实体大厅向虚拟大厅转化,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协同办理,通过改进用户体验、拓展服务功能、延伸服务内涵、优化服务资源,提高政务服务的互动性、便捷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构筑市、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交易全程电子化,提高交易效率,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逐步形成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体系。加强12345政务热线建设,进一步提高接通率、办结率和满意率。

8.创新社会治理。深入实施社会治理创新工程,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打造具有南京特色的现代社会治理模式。加强社会治理立法、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加快实施政社分开,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发展公共法律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机制,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规范化。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推进社会自治,健全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自治组织为基础、社区居民为主体、社区社会组织和驻区单位共同参与的共治体系,规范社区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提升社区治理现代化水平。

9.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深入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积极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建设美丽宜居新南京。加快建立和完善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制度规范。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积极开展节能量、排污权、碳排放权、水权交易试点。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经常性审计制度。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0.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政府立法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规定。加强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及时将市委对政府立法工作的要求落实到立法实践中,加强统筹协调,搞好科学布局,有力引领立法工作。增强立法工作的系统性和前瞻性。建立政府重大立法事项报告制度,政府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由市政府向市委报告。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政府立法精细化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建设,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健全并严格执行立法前评估、公开听取意见、专家咨询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立法后评估、定期清理等工作制度。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论证评估机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协调决定。对专业性较强、利益关系调整比较复杂的政府立法草案,积极推进委托第三方起草。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动态调整机制和立法协助机制,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立法起草和审核。实行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新实施法规规章满1年,实施部门应当向政府报告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对涉及民生的重点政府规章召开立法听证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与反馈机制,保护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

11.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快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体现时代特征、富有南京特点的政府规章制度建设体系。把立法项目放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谋划,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项目摆到首要位置,围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苏南国家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公民权利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领域,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排水设施管理等重点领域立法。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以及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立法;对条件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授权。

12.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外,一律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管理制度,建立制定主体动态调整机制。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落实规范性文件实施的间隔期制度。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一般为5年,试行的一般不超过2年。

13.健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机制。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对与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并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后评估,根据后评估情况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健全规章、规范性文件动态调整、审查、备案、公开机制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解释和解读工作机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以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落实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

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4.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2017年年底前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确定、调整、公布、备案等环节。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报告报备制度,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出台后向上一级政府报备。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政协意见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认真听取政协意见。完善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全部公开,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舆情反映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制度。

15.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注重政策目标和价值导向有机统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草案和依据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完善听证范围、听证程序、听证规则、听证代表遴选、听证意见反馈等制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举行听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和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逐步使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操作规则,实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制度,对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6.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制定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后评估。根据国家制度安排,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依法界定决策者、实施者职责,对违规决策造成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7.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实现执法重心和力量同步下移。完善市区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逐步减少市区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市场监管)、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科教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务、交通运输、城乡建设与管理、商务等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探索推行跨部门、区域综合执法。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探索镇街综合执法长效管理体制机制。

18.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联合执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逐步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从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依法取得职业资格。

19.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和“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结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有条件的区和部门可以先行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实现执法要求与执法形式相统一、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20.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并落实案件移送标准、程序和证据规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进与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通互联,做到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查询、网上监督,提高两法衔接工作效率。加强综合考核和责任追究,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2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健全问责机制。健全公众参与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作用,根据需要选择一些企业、镇街和村(社区)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开展行政执法效果评估。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22.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2016年年底前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执法纪律、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重点在公安、城市管理等现有执法辅助人员较多的部门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六、强化权力制约监督

23.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认真开展廉洁性审查,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落实《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发挥政务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24.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坚持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切实履行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报备率达100%。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切实改进工作。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真落实市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25.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制约和监督,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并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和公告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和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下级审计机关严格依法审计、依法报告、依法公告。

26.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违法违纪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27.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着力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通过政务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不断完善政策,改进工作。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专家解读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健全依申请公开机制,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有关环节,提高答复质量。加强不同平台和渠道发布信息的衔接协调,确保公开内容准确、一致。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内容、流程、平台、时限等相关标准。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健全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务公开监督体系。

28.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和程序,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加大问责力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9.健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依法治理、综治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解决纠纷。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贯穿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30.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的立案、受理、审理制度,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制度,完善部门行政复议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逐步实行在政府法制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提高行政复议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区人民政府普遍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强市、区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建设,发挥镇街行政复议基层联系点作用。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现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省级合格单位达标率100%,推动相关机构人员、办案车辆、办案装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落实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资格要求,加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岗位培训、考核评议工作。定期向本级政府、本部门及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报告工作情况。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加大行政复议工作监督考核力度。

31.完善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提升行政调解效力。推动各级行政机关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式处理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类型的矛盾纠纷。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推进企事业单位、镇街、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体系。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完善仲裁制度,加强仲裁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科学的仲裁保障和监督体制,保障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公平合理解决纠纷。拓宽仲裁服务领域,发展金融仲裁、知识产权仲裁、涉港澳台和国际商事仲裁等业务,推进区域仲裁中心建设。稳步推进仲裁机构改革,建立与国际接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化治理架构。

32.依法加强信访工作。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全面推行“阳光信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面建立网上受理信访平台,推行信访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跟踪、督办、评价。全面推行依法逐级走访制度,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严格落实信访工作首问首办责任制,及时就地按规定程序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健全完善诉访分离制度,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八、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3.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4.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或其他形式的学法活动。把宪法法律列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干部教育必修课,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长效学法机制,通过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集中培训、法治讲座、网上学法等多种形式,推动政府工作人员强化法治意识、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加强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培训情况纳入公务员管理,作为考核、奖励、晋升的重要依据。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法律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在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等法制工作队伍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制工作队伍。

35.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完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

36.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按照中央和省部署,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相关考评体系,全面提高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建立政府法律专家智库。市、区两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镇街根据需要形成多种形式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式。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作用。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法律助理。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协同、专业发展、项目合作的原则,推进政府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明确公职律师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37.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要求,推动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履行普法属地管理与部门管理责任。建立国家机关普法任务清单制度、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加强司法执法案例整理编辑、公开发布和宣传解读工作。拓展公众服务窗口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功能,落实以案释法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九、全面落实组织保障措施

38.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各级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每年1月底前,各级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39.加强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各级党委要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纳入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完善依法行政激励机制,建立依法行政档案制度,加强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40.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和架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采取内部调剂、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加强区等基层法制机构建设,使人员配备与承担的职责任务相匹配。根据承担职责任务情况,镇街配备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建立符合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逐步推进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落实法制机构人员培训考试制度,对新录用、调入、交流到法制机构的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推动政府法制干部根据国家要求取得公职律师身份,新录用政府法制机构专业岗位人员应当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41.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坚持从法治政府建设实际出发,围绕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全局性、战略性、前沿性的课题研究,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活动,大力培育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对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信息的宣传。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力量和优势,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间进度安排,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市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承担并履行好本规划明确的相关任务,并做好统筹协调,及时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各部门要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法制办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各区各部门在实施本规划的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开拓进取、久久为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发展破障闯关、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公正,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南京作出扎扎实实的贡献。


附件: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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