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作者: 撰写时间:2017-08-20 点击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申领审批流程,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了《南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
南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认定、培训考试、《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称执法证)申领、年检注册管理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街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和管理。 市政府法制部门承担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和证件发放管理具体工作。区政府法制部门承担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街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和证件发放管理具体工作。 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负责执法证的制作。 第五条 申领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四)行政执法机关正式在编(行政编制或事业制)、 在行政执法岗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含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非行政或事业编制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人员必须是专岗专职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寸近期免冠正装正面电子彩色证件照(蓝底),统一配发制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制服拍照;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证件申领登记表》(附件1)电子文本; (三)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确认表》(附件2)、《行政执法人员花名册》(附件3)及电子文本。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对本机关上报申领证件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证件申领登记表》进行审核后,将相关信息录入“365bet线上网址”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核并填写《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申领审核表》(附件4)。 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核区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证件申领登记表》,将相关信息录入365bet线上网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同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申领审核表》、经区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行政执法人员花名册》。 第八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发放执法证。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级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考试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执法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涂改、复制、抵押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执法证遗失或损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审核后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退休、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收回执法证,并交还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一条 执法证每三年换发一次,每年需经政府法制部门年检注册,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注章,未注册的执法证无效。首次注册与申领、换发证件同时进行,以后年度注册在前一年年底或当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档案,资料每年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并建立相应数据库。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申领、核发和管理,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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