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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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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基本知识

    复议申请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和途径

    一、  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书面申请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  申请人如不清楚应当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便民的原则,申请人可向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由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处理。

    三、  申请人可以通过街镇行政复议联系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由街镇行政复议联系点负责转送。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  复议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  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当增加一份。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机关批复成立的文件。

    三、  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四、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

    五、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  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邮政编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列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  被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三、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  申请人的签名、手印或者盖章;

    五、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

    二、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  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四、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  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做出的处理;

    七、  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规定的行为。

    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行政机关对其所属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做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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