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宁委发〔2017〕5号),进一步转变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作风,提升民生服务效能,营造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省政府59号令),市政府法制办现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候选单位,具体事项如下:
一、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候选单位自荐条件及要求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较强的企业、镇(街)、行政村(社区),
(二)设有法制机构(人员)或聘有法律顾问,能积极参加行政执法检查、调研、座谈、观摩交流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活动的;
(三)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熟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的;
(四)镇(街)、行政村(社区)辖区内工商业较为发达或者人口较多,本地区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重要行政执法程序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基础扎实、规范化水平较高的。
请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热心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单位填写《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自荐表》(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于8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反馈我办。市政府法制办将根据地域均衡性、行业代表性、社会影响力、群众参与性等原则,对候选单位研究论证,确定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正式名单。
二、《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则》集征意见
为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工作,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了《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附件2),现公开征集意见,请于8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反馈我办。
联系地址: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C座504室,邮编:210019;联电话:68786930,传真:68786944;电子邮箱:njfzbzfjdc@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自荐表
附件2: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附件1
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自荐表(企业)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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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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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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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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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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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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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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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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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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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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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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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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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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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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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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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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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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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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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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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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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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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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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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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与哪些领域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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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自荐表(镇街、村、社区)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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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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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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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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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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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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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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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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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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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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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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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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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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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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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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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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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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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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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与哪些领域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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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则
(网上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转变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作风,提升民生服务效能,营造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规则所称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是指按照一定程序设立的,根据本规则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企业、镇(街)、行政村(社区)。
第三条【组织职责】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组织选任、工作协调、业务指导、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条件】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决策意识和能力较强的;
(二)设有法制机构(人员)或聘有法律顾问,能积极参加行政执法检查、调研、座谈、观摩交流等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熟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的;
(四)镇(街)、行政村(社区)辖区内工商业较为发达或者人口较多,本地区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重要行政执法程序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基础扎实、规范化水平较高;
(五)正常履职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产生方式】遴选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按照以下方式和程序:
(一)推荐:市级有关单位、区政府法制办结合管理领域、本地区实际,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镇(街)、行政村(社区);
(二)公开征集:通过365bet线上网址等媒体发布公开征集公告,明确报名的条件、截止时间和基本程序等,符合条件的企业、镇(街)、行政村(社区)进行自荐报名;
(三)遴选:根据地域均衡性、行业代表性、社会影响力、群众参与性等原则,对经推荐和公开征集的候选单位进行研究论证;
(四)公示:拟确定的企业、镇(街)、行政村(社区)向社会公示;
(五)确定: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企业、镇(街)、行政村(社区)颁发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铭牌。
第六条【工作事项】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反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情况,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事项:
(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本企业、本地区行政执法工作和有关民生服务效能、营商环境的情况和动态,对行政执法工作和提升民生服务效能、改善营商环境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二)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尤其是南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本企业、本地区的执行情况;
(三)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不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向市政府法制办投诉、举报,并协助调查;
(四)接受问卷调查、收集涉及行政执法的社情民意,提供基层行政执法的有关数据资料;
(五)受邀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调研、座谈、观摩和其他有关活动。
第七条【市法制部门职责】市政府法制办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行指导,解答涉及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为避免和减少企业违法经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受理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不当执法行为,并反馈结果;
(三)对反映的具有普遍性行政执法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其他单位职责】市级有关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协助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内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系、指导服务等工作。
市级有关单位、区政府法制办要建立调查处理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工作制度,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工作保障】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应当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确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与市政府法制办的日常联系,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建议。
第十条【工作方式】市政府法制办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询等形式,加强与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的沟通联络,及时听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总结交流】市政府法制办适时组织召开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听取建议等。
第十二条【动态调整】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履行职责情况,对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撤销资格】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予以撤销,并收回铭牌:
(一)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履行第六条规定工作事项的;
(三)主动提出撤销申请的;
(四)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
(五)有其他严重负面社会影响行为的。
第十四条【工作评价】市政府法制办每年对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